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转产、停产企业转让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将转让的品种、数量和受让企业名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发布时间:2025-05-22 11: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