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第一条 严禁供电企业在用户 受电工程中指定或变相指定设计、施工(含试验、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第二条 严禁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中违规收取任何业务费用,包括在用户新装、增容、减容业务办理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第三条 严禁供电企业所属省管产业单位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客户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电网变电站侧间隔费、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 配电室试验费、开闭所集资费、调试费、保护定值整定计算费、搭火费、配合费带电作业费等类似名目费用。第四条 严禁供电企业在供电方案编制中人为提高标准,或省管产业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以虚增工程规模等方式提高客户受电工程成本。第五条 严禁供电企业及所属省管产业单位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对承揽的用户 受电工程转包、违规分包;或指定、 暗箱操作确定(设计、施工) 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第六条 严禁公司员工在办理客户业务中“吃拿卡要”、私自收费、领取劳务报酬,或私自承揽、参与用户受电工程谋取利益。第七条 严禁内外勾结窃电、私自处理窃电与违约用电行为;严禁以执行电价不到位、人为不录入系统或不归档导致出现“黑户”“黑台区”“黑线路” 等方式谋取私利。第八条 严禁在电费收取过程中截留私存电费、 挪用电费资金或设立小金库。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负有管理责任的,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规定进行问责。